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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藥物名冊》及藥物資助制度」議員議案提出修訂


主席,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藥物名冊》為人詬病,我曾作出分析,主要原因有3點, 第一是藥物佔公共醫療開支的比例並不足夠,第二是醫管局沒有一種客觀的方法來評估藥物的“成本效益”,第三是醫管局的撒瑪利亞基金對昂貴藥物提供資助的門檻太高。我會逐點作出解釋。


第一,藥物佔公共醫療開支的比例不足。麥美娟議員剛才也指出,現時藥物佔醫管局的開支只有10.5%,員工開支是71.6%。我知道局長一定會說醫療服務是一個人手密集的行業;即使人手密集,總也不可以把所有資源投放在人手,而且我亦不知其他資源投放到哪裏去,因為沒有投放在人手和藥物的資源還有20%,究竟哪裏去了?


我們看看國際的情況,究竟藥物開支達致多少水平才算是適合?事實上,可以說每個國家的情況也不同,有些國家的人手可能特別多,有些國家則特別富裕。麥美娟議員剛才提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34個成員國,使用藥物比例最少的是挪威(5.1%),其實是很奇怪的,那些相對富裕的國家使用藥物的比例較少,因為她們很富裕;使用藥物比例最高的是希臘(32.5%), 比較貧窮的反而會多用一點。該34個國家的平均比率是多少呢?是14.4%


所以,我在修正案中提出香港要取得平衡,把目標比率設為15%。就提供服務而言,除人手外,藥物亦是必需的,而只有藥物卻沒有人手,亦是不妥善的。因此,基於中庸之道,我建議的目標比率是15%,這樣便已經可以把醫管局現時《藥物名冊》中所有自費藥物變為資助藥物,因為將比率由10.5%增加至15%涉及四成多的增幅, 足以解決問題。


《藥物名冊》的第二個問題,便是沒有一種客觀的方法來評估藥物的“成本效益”。我們想一想,不論藥物開支是10%或是增加至15%,始終是有限度的。如果有一種費用高達50萬元的昂貴藥物,其效用可能是把病人的壽命增加1個月,由10個月增加至11個月,我們應否使用呢?


藥物的使用也涉及資源的競爭。例如有一種藥物可以減輕類風濕性關節炎病人的痛楚,另一種藥物則能醫治癌症病人,平均而言可以令病人的生存率由1年增加至1年半。能夠負擔的話,應讓病人服用該兩種藥物。然而,疾病可能有數百種,也會有數百種新的藥物。如果有10種類似的藥物,我們只能負擔7種,該怎麼辦呢?可能要委任麥美娟議員擔任有關藥物委員會的主席,由她來作主,她會怎樣決定呢?始終都要有一種客觀的方法來決定。


談到“成本效益”,大家或許會有些負面印象,因為醫管局經常以“不符合成本效益”為藉口,拒絕把一些昂貴的藥物加入《藥物名冊》。我告訴大家一個秘密,醫管局轄下的數個委員會其實很少進行一些“成本效益”的評估,甚至可以說委員不懂怎樣做。如果不懂的話,怎可能會公開會議的過程?究竟委員現時怎樣作出決定?主要是看看有多少資金,以及委員會中誰人較霸道或聲音較大,以及有關藥物會影響多少人。如果有一種藥物十分昂貴,而使用的病人卻只有數十人,便可能會獲批准;另一種藥物可能較便宜,但可能有近千名病人會使用,他們認為無法負擔,便不批准。


在國際上,正式的“成本效益”評估是怎樣進行呢?通常最直接來說,效益是指某種藥物的成效,例如癌症藥物的生存率。但是,如果要比較兩類藥物,一類能減輕類風濕性關節炎的痛楚,另一類是治療癌症,那麼要怎樣比較呢?就像是要比較橙和蘋果。其中一種評估效益的方法,是生活質素。甚麼是生活質素?即是藉問卷詢問病人睡得好不好,有多痛楚,日常活動有多受影響等,因為不同疾病對生活質素有不同影響,於是便以生活質素來比較不同藥物對患不同疾病的病人的幫助有多少。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的標準,在得出生活質素的分數後,亦有其有效時間,將兩者一併考慮後便會得出一項指標,稱為“質量生命年”。世衞的標準是,如果把“質量生命年”換為金錢,價值是該地區人均收入的三倍以下,便屬具有“成本效益”。以香港的情況而言,如果以“質量生命年”來為一種藥物打分數,其價值是低於43萬元的話,便屬可作考慮,有關藥物便屬具有成效。所以,不論制度怎樣更改,也需要有一套客觀標準,以評估在資源不足時如何分配資金。


第三,醫管局的撒瑪利亞基金對昂貴藥物的資助門檻太高。麥議員剛才已指出,把同一屋簷下的收入計算在內是如何的不公平,尤其是與子女同住的長者患病,由於要計算子女的收入,很多時候都會令有關長者猶豫是否不要跟子女同住。此外,我也要指出幾點。《藥物名冊》的安排其實對中產人士極為不公平,因為中產人士繳交了很多稅款。有一項公共醫療的原則應該是不分貧富也提供相同服務,沒有理由中產人士因負擔不起而到公立醫院求診時,他已經納稅,卻又要他再多付錢,反而窮人則有撒瑪利亞基金資助。


第二,公共醫療有很多服務其實都頗昂貴。以經常提及的肝臟移植為例,每宗手術的成本可能要五十多萬元,甚至100萬元;而醫院在提供這些服務時,病人每天住院的費用為100元,當中已包括所有藥物。正如麥議員剛才所說,為甚麼每年花費20萬元的加以域卻不包括在《藥物名冊》內?為甚麼有些藥物包括在《藥物名冊》內,有些則不包括?


第三,大家可能不知道,《藥物名冊》和撒瑪利亞基金有一項原則,那就是如果藥物具有成效但極為昂貴,便會放在撒瑪利亞基金的安全網內。我告訴大家,有一類極為昂貴的藥物具有成效,但由於極為昂貴,每位病人每年便需要花400萬元,這是醫療黏多醣症的藥物。他們將這藥物納入專用藥物中,不用病人共同付款,為甚麼呢?如果將這種藥物放在撒瑪利亞基金的安全網內,即使病人擁有2,000萬元的資產,現時的安排是病人要付出其可動用資源的20%作共同付款,即是說,即使他擁有2,000萬元資產,使用這種藥物會使他在5年內花光積蓄。所以,這套《藥物名冊》和撒瑪利亞基金的制度,根本在政策上對中產十分不公平,而政策亦不一致。


我的建議是應只計算收入,不計算資產,因為一般而言,財富應與收入相稱,否則廉政公署便會調查。我的建議是以病人或其家庭收入的10%為上限,超出了的開支便由基金承擔。為何我建議10%呢?因為在很多設有強制醫療供款的國家, 有關的供款比例約為8%10%, 所以我便建議10%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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