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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議案辯論:

「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議案辯論:

 

我想先說一個故事。有一種東西名為“安慰劑”,這東西聲稱對病人會有某種療效,但其實是“搵老襯”的,只是讓病人感到安樂一點而已。西醫有否使用這類東西呢?其實也有使用。例如有病人患上了腸癌,屬於比較晚期並已擴散,已是無法醫治,病人本身或其家屬很多時候便會問:“服用這東西好嗎?服用那東西好嗎?”有時候,他們也會說有些朋友從北京帶了些甚麼東西回來等。那麼,我通常會怎樣處理呢?我會問這東西是否昂貴呢?價值多少?每個月要花費多少?有沒有人試過有何效用......不是指有甚麼功效,而是有否害處?最主要的,還是評估那種東西是否有害,以及價值多少。若不是太昂貴的話,我通常也不會反對病人食用這些食品。

 

        有趣的是,雖然病人的癌症已屬晚期,但在服食這些食品之後,卻不知為何會感覺真的舒服了。對子女來說,雖然購買這些食品是花費了少許金錢,但他們的感覺更是良好。所以,我從來不會反對食用這些東西。因此,在討論監管保健食品的時候,我們應怎樣處理一些擁有“安慰劑”成分的食品呢?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

 

        另一個故事是有關數年前中藥規管的問題。《中醫藥條例》的大體內容大概在1997年已經撰寫完畢,但最終在去年(2011年)12月才全面落實。在落實之後,所有註冊中藥必須符合某些條件才可以繼續上架發售。這些藥物其中一類是古方藥物,即已在經典的藥書,例如《本草綱目》等清楚寫明是怎樣的,這類藥物均被稱為古方藥物;另一類是所謂的新藥,先要證明其成效,才可以上架發售。

 

        最終,所有能夠成功申請正式註冊的中藥,全部都是古方藥物,新的藥物卻做不到,還未可以成功證明是有成效的。因為要證明一種藥物或食品有否成效,成本相當昂貴。如何昂貴呢?如果要證明西藥有否成效,動輒需要數千萬元,有時候花費1億元也不夠。最糟糕的是,在花費了1億元之後,卻可能被證明是無效的。換言之,就是完成了研究也無法再推展。

 

        有很多朋友投訴西藥很昂貴,為何西藥很昂貴呢?因為那些跨國藥廠投資研究10種甚至20種藥物的成效,但可能最終有19種是無效的,只有1種有成效,所以研究20種藥物的成本,便要依靠出售那唯一有成效的藥物全數收回。這樣便可以解釋為何去年《中醫藥條例》正式生效的時候,所有不屬於古方藥物的中藥或不獲豁免的中成藥均不能發售。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完全沒有規管,有些保健食品誇張地說能醫百病,甚至可以醫治癌病,但價錢卻很昂貴,這又怎麼辦呢?政府現時的做法是,保健食品不可以聲稱對某些特別的疾病有療效,例如保健食品不可以聲稱可以醫治癌病。

 

        除了聲稱之外,價錢亦不可以太昂貴,亦不可以過於誇張、誤導,但這方面的規管卻沒有甚麼特別的準則。當然,剛才已提到的,就是這些食物是不可以有害的。一般食物的規管也包括不可以有害,不可含重金屬,微生物不可以超標,也不可以有殘餘農藥等。這些對普通食物的規管,是已經存在的了。

 

        究竟我們應該怎樣規管保健食物呢?其實我很有興趣知道外國究竟怎樣規管保健食物,但他們的方法似乎未必能有效規管食物的成效。一種做法是為所有聲稱為保健食品的食物設立登記註冊制度,對於其作出了甚麼聲稱,出售的價錢大概是多少,以及聲稱會否過於誇張等,政府也會作記錄,並須向公眾作出交代。不可以過份誇張,例如聲稱可以治療嚴重的疾病,因為這樣會延誤治療;不可以太昂貴,也不可以有害。一個簡單的登記制度,可以讓市民大眾知道以上數點,如果覺得有甚麼不適或想要嘗試一下,也不會有大礙的,亦不會加重金錢上的負擔,這可能是最簡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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