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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美容業」議案辯論

「監管美容業」議案辯論

 

DR醫學美容的事故,不幸導致一名女士身亡和3名女士受傷,但更不幸的是,該集團的老闆曾被醫務委員會紀律處分,而他在今次事件中,至今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領導的督導委員會,可能需要幾年時間才能完成檢討,在此之前,有關公司仍然可以將一些未經醫學實證的方法在市場上推廣。至於如何界定「美容」和「醫療」,議員也是意見紛紜,有的認為應嚴格監管美容行業,有些則認為應給予美容業界生存的空間,但我認為,當務之急是應聚焦處理,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

 

事實上,要界定美容和醫療程序是相當困難的,當中須視乎建議有關治療的人和聲稱,例如醫生處方潤膚膏給病人,這就是醫療行為,但若是美容師提供同一牌子的潤膚膏給客人使用,則不屬於醫療行為,而是美容行為。

 

當大家討論應否立法規管時,難免會牽涉不同界別之間的利益,即使是醫療業界,也涉及整形外科、皮膚科和普通科,而美容業亦有工會中人和新入行人士之分。若建議將所有工序交由醫生進行,我當然歡迎,因為醫生入行的門檻相當高,例如一位整形外科醫生至少經過13年的培訓,現時香港約只有3040名整形外科醫生,而普通科醫生也需要67年才能完成受訓。美容業的工會可能也會贊成監管,因為一旦引入監管,定當會對入行者定出門檻,以保障他們的利益。因此,如何監管和分工,我對此持中立態度,歡迎大家討論。

 

現在,問題的癥結是負責推廣服務的公司及東主在事件中的責任。警方接手調查後至今仍未能作出刑事檢控,相信很大程度是證據薄弱,而有關人士亦很大機會可以逍遙法外。

 

剛才有議員說,規管美容公司便可以,然而,美容公司若聘用醫生協助執行有關程序的話,便可以避開監管,仍然不能防止今次的事件發生,DR醫學美容正正就是這樣。

 

事實上,醫學界十多年前已提出要求從事醫療業務或聲稱從事醫療業務的公司,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為註冊執業醫生,這樣醫委會便有法理依據,要求董事保證這些從事醫療業務的公司符合專業操守,惟政府一直置若罔聞,因此,我在前幾年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立法會主席也認為只要特首同意便可提出,結果草案因特首反對而未能提交議會審議。

 

若然草案通過的話,是否可以防止今次事件發生呢?答案是一定可以,因為這些公司聲稱提供醫學美容服務,而且實實在在聘用醫生處理,所以它是從事醫療業務的公司。根據草案,公司過半數董事必須是醫生,若作出失實推廣或提供未具醫療實證的治療,便可以向醫委會作出投訴。過去,醫委會接獲不少的投訴都是來自醫生的,若證實是違反專業操守的話,醫委會可向有關醫生作出紀律處分,嚴重者可以被除牌。

 

至於立法規管的模式,不外乎是透過發牌制度,由負責監管的機構訂立守則和懲處機制。我的私人草案建議也符合這樣的原則,而且比較簡單,方法是利用現有機制,即醫委會監管醫生的方法,以同一標準監管私營醫療機構,而涉及「醫療」、「美容」、「醫療儀器」這連串複雜的問題,亦可交給由專業人士組成的醫委會處理,這也是有效的方法。事實上,草案建議的監管模式,在其他專業也是行之有效的,例如牙醫、會計師和律師,也要求從事相關業務的公司董事或合夥人,必須是有關專業的人士,比例在各專業或許不盡相同,但監管的方法和道理則一。

 

政府剛批出的私家醫院用地,要求醫院董事局成員在過去5年有3年管理醫院經驗,也同樣是對董事作出某些要求,從而作出監管。

 

反觀局長提出監管私營醫療機構的建議,不單是不對題,而且影響的層面太廣,所需的時間也太長,即使工作小組定出如何界定,「醫學」和「美容」,也不能杜絕今次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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