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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管工時

立法規管工時

 

我的發言主要回應商界議員的關注。第一,標準工時不等於最高工時,並無限制僱主不得要求僱員加班,因此不會減少勞動力;上屆立法會的韓國考察團發現,醫生雖然獲得豁免最高工時,但標準工時仍然適用,在病人有需要時僱主仍可要求超時工作,只是須有補償。雖然標準工時不是工時上限,但仍可成為降低僱員工時的機制,原因是法定超時補薪會比正常工資高,一般是1.5倍,若有少量超時工作僱主會要求加班,但若有大量加班,為節省成本僱主會傾向增聘人手。

 

至於會否導致失業,一個地方失業率高有很多因素,而一些國家如法國等當失業率高時,反而會降低標準工時來將工作平均分配,增加就業。情況就如一些僱主在經濟不景時為免裁員,會要求僱員放無薪假。

 

現時每周工作超過60小時的只有24萬人,並非多數僱員,可見大部份人已透過合約有一定的工時保障,只是有少部份人因不立法便無法保障。因此立法影響有限,不會導致現時的商業運作制度崩潰。

 

有說日本在90年代因把標準工時由48小時降至40小時令經濟下滑,但日本早在1953年已立法制定48小時的標準工時,6070年代的經濟起飛又如何解釋?

 

商界議員常說中小企反對立法制定標準工時,但我曾在2010年委託港大民意研究計劃進行調查,訪問1,000家企業,結果56%僱主贊成立法,70%同意每周48小時或以下的水平。

 

最後,標準工時立法是有彈性的,一般而言每周標準工時是以數月平均計算,超時後可以補假。在英國,僱員若想多勞多得,亦可自動選擇不受最高工時規管,只是法例同時規定,僱員要求有該項保障時僱主不得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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