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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為其普通科門診診所藥房採用的"認可人士"制度 "

醫管局為其普通科門診診所藥房採用的"認可人士"制度 "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及《藥劑及毒藥規例》,醫院及門診藥房須由註冊藥劑師、或獲衛生署署長認可的人士,管有及供應危險藥物和監督毒藥類藥物的配發。醫管局於2003年接管59間衛生署診所後,繼續沿用「認可人士」安排,全數聘請該批員工,他們在診所沒有藥劑師的情況下,如有需要便會處理藥房相關工作。

 

目前只有公營機構存在「認可人士」,而私家醫院則必須聘請符合資格的藥劑師管理藥物。雖然局方表示上述情況屬歷史因素造成,但從中可見政府訂定規則時,往往對自己寬鬆,而對別人嚴苛;為方便醫管局運作,「認可人士」僅需署長同意,即可擔任藥劑師的工作,使各員工的薪酬待遇、職能權責及資歷需求等均缺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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