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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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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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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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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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4+4、6+6修正案
— 有兩款修正案,一是在政府草案的基礎上,再增加4名由醫生選出的委員。即4+4方案。
— 因應4+4方案下,業外委員的比例為22%,達不到政府草案建議下的25%,所以另外提出6+6方案,即再加兩位業外委員,而醫生委員增加6名,使業外委員的比例達到25%。
— 曾問過醫委會委員,他們指出業外委員只增加四名仍是不足,他們工作量仍然很大,再加兩個沒有問題。
— 因為議會程序問題,因應政府的修訂通過與否,所以有數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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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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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增加醫生委員的方案。
— 醫生委員已有二十四名,已經足夠。
— 病人組織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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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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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增加醫生委員,便沒有人擔任新開的偵委會主席和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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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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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時仍有八名委員沒有出任醫委會下設的委員會。
— 諮詢過醫委會主席和秘書處,他們覺得不會不夠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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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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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修例增加委員數目,一個原因是醫生數目多了很多,而與1995年相比,現在的醫生數目又多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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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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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確保規模能有效運作。
— 本來醫委會有能力多開幾個偵委員,只是受到法例有限制,政府的做法是不擴大醫委會的規模,今次修例並非針對醫生的代表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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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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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兩個病人組織明確反對增加醫生委員。
— 民意調查顯示市民並不急於要求醫委會改革。
— 病人組織和醫生各有意見,如無矛盾應各取所需,為何政府只看重病人組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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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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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社會的參與,就是回應法院的判決和社會的反映。
— 問題在於法例限制醫委會不能增開偵委會和增加法律顧問,並非來自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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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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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指法例沒有禁止醫委會委員重覆出任下屬委員會,但政府的文件亦指委員會之間會互相轉介個案,法官的意見是委員會成員不應重覆,因此醫委會亦採納了意見。醫委會法律顧問亦同意。
— 在蔡堅醫生辭任偵委會主席後,繼任者並非現時該8名沒有出任任一委員會的委員。
— 該8名委員為何不能出任新的偵委會,之前已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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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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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之間出現利益衝突的可能性較不明顯,「為何此處不放鬆一點?」
— 醫委會主席和副主席固然不能出任偵委會,但衛生署、醫管局的代表,不一定要出任工作量大的初偵會。
— 如果醫生當選後不肯擔任職位,選多幾個進醫委會也沒有用。
— 蔡堅醫生辭任,已證明可以有兩名可能的候選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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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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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梁家傑議員的提問
— 所謂4+4、6+6方案可以增加醫委會的公信力,並非指增加醫生來增加公信力,而是這些方案在維持現有委員平衡之上,增加了業外委員。醫委會的公信力是來自業外人士的參與。
— 專業自主並非單看醫生在醫委會內的數目。假設律師公會的委員,即使全是律師,但全部由政府委任,也不可視為專業自主。
— 政府的修訂只是將醫學專科學院的兩名代表省卻委任步驟,但醫學界一致反對以此充作選舉委員,因為醫專的代表性不足以代表全部醫生;反之,直接選舉的七名醫生代表,和經醫學會間選的七名代表,是一萬三千多名醫生都可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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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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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關於研訊會議的修正案
— 其中一個修正案的版本,是刪除將醫生審裁顧問列為法定人數必須條件,醫委會的意見書亦曾表達,此項條件會減低組成法定人數的靈活性,與政府的原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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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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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醫委會個別委員的意見。
— 修例是反映現時輪值制度的安排,使其制度化,增加研訊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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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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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委會的意見書,言明是以醫委會名義的建議。
— 制度化了便少了彈性,有可能反而是審裁顧問無法出席。
— 醫生審裁顧問同樣是醫生,無助公信力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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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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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機制的重要性
— 專業自主是體現在醫委會各種代表的平衡,亦因而體現在紀律研訊。
— 現時紀律研訊需有5名委員,他們能被信任,是因為醫委會的組成是平衡的。委員足夠,便無須借助審裁顧問。
— 紀律研訊名義上是醫務委員會會議,理論上是所有委員都可出席,但政府就此的說法前後不一,最終在文件說,法例沒有賦予委員出席會議的權利。
— 已經有選舉委員投訴,指出席研訊的權利被限制。
— 如政府修例通過,研訊會議可能只餘一名醫委會委員,即主席,其餘皆是審裁顧問,他們全是五個法定機構提名或政府委任,結果完全架空醫委會。
— 此事在法案委員會完全未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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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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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處是接受醫委會的指示。
— 現實上很難滿足5個醫委會委員的需求。但即使改為3個委員、包括一名業外委員,仍有困難。
— 法定人數不是指一定要該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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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副秘書蕭永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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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處只是執行單位。
— 法例通過後,秘書處仍要等醫委會開會決定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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