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ORT FROM DR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
2015年6月份工作報告
1. 立法會會議上有關醫學界事務的發言 (撮要)
6月3日會議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陳恒鑌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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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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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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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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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局長提供更多關於中東呼吸綜合症的臨床資料,包括病徵,與其他呼吸道感染疾病區別方法,確診所需時間,治療方法,不同種類病人的遇害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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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高永文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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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源體為冠狀病毒,傳播途徑為飛沫。
— 較難憑病徵與其他呼吸道感染疾病區別,診斷須結合流行病學的標準。香港已掌握基因測試,能於一日之內得出結果。
— 暫時沒有針對性的藥物,治療以支援性為主。
— 有慢性疾病和身體較差的病人的遇害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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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18日會議
III:
就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的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
表決結果請見參看以下網址:
http://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counmtg/voting/v20150617.pdf
Please find the voting result from the link below:
http://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counmtg/voting/v20150617.pdf
2. 《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事項
6月2日會議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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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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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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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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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有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透過互聯網發布,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發布該等廣告是合法的。
— 條文是否需要列明所禁制的廣告,發布地點需在香港才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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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政府律師
陸璟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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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一般成文法的慣例,沒有列明發生地點,都被詮釋為發生在當地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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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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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法例的原意是規管香港發生的事,可考慮在條文將之寫清楚。
— 只要發布者發布廣告時身在香港,就算廣告張貼於架設在海外的網站,法例亦應規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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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衞生) 區蘊詩女士;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
鍾沛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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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保留了空間,可追究香港人在外國網站及發布性別選擇廣告,即使相關蒐證會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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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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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的所在地是一個問題,資料上載的地點是一個問題,應分開處理。法例規管的應是後者。
— 取證上不一定無可能,就如侵權下載也能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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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璟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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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例已寫明,在香港發布或分發,這已包含在香港上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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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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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例的寫法,會連在外國上載廣告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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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蘊詩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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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寫明上載的行為不在香港便不違法,便造成漏洞,相關公司可找中介人(例如在澳門或內地)上載廣告,而該等廣告是很容易被香港人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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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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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確本來就無法規管在香港以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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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璟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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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外上載,也可能構成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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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沛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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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再考慮如收窄條文,會否造成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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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