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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FROM DR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

2015年6月份工作報告

1.​ 立法會會議上有關醫學界事務的發言 (撮要)

6月3日會議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陳恒鑌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提出)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請局長提供更多關於中東呼吸綜合症的臨床資料,包括病徵,與其他呼吸道感染疾病區別方法,確診所需時間,治療方法,不同種類病人的遇害情況等。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高永文醫生

—​ 病源體為冠狀病毒,傳播途徑為飛沫。

—​ 較難憑病徵與其他呼吸道感染疾病區別,診斷須結合流行病學的標準。香港已掌握基因測試,能於一日之內得出結果。

—​ 暫時沒有針對性的藥物,治療以支援性為主。

—​ 有慢性疾病和身體較差的病人的遇害風險較大。

6月17-18日會議

III:

就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的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

表決結果請見參看以下網址:

http://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counmtg/voting/v20150617.pdf

Please find the voting result from the link below:

http://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counmtg/voting/v20150617.pdf

2. 《2015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事項

6月2日會議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有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透過互聯網發布,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發布該等廣告是合法的。

—​ 條文是否需要列明所禁制的廣告,發布地點需在香港才構成罪行?

律政司政府律師

陸璟恒先生

—​ 根據一般成文法的慣例,沒有列明發生地點,都被詮釋為發生在當地司法管轄區。

梁家騮議員

—​ 既然法例的原意是規管香港發生的事,可考慮在條文將之寫清楚。

—​ 只要發布者發布廣告時身在香港,就算廣告張貼於架設在海外的網站,法例亦應規管之。

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衞生) 區蘊詩女士;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

鍾沛康先生

—​ 條例保留了空間,可追究香港人在外國網站及發布性別選擇廣告,即使相關蒐證會十分困難。

梁家騮議員

—​ 網站的所在地是一個問題,資料上載的地點是一個問題,應分開處理。法例規管的應是後者。

—​ 取證上不一定無可能,就如侵權下載也能入罪。

陸璟恒先生

—​ 法例已寫明,在香港發布或分發,這已包含在香港上載廣告。

梁家騮議員

—​ 但法例的寫法,會連在外國上載廣告也包含在內。

區蘊詩女士

—​ 如寫明上載的行為不在香港便不違法,便造成漏洞,相關公司可找中介人(例如在澳門或內地)上載廣告,而該等廣告是很容易被香港人看見。

梁家騮議員

—​ 的確本來就無法規管在香港以外的行為。

陸璟恒先生

—​ 在海外上載,也可能構成分發。

鍾沛康先生

—​ 會再考慮如收窄條文,會否造成漏洞。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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