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委員會委員數目的修訂
— 討論事情,不應用「醫醫相衛」等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來抹黑。
— 《醫生註冊條例》中另有章節訂明海外醫生來港執業的條件,如想改變海外醫生來港辦法,應直接修改有關章節,而非修改醫委會人數。
— 請同僚注意,醫生業界關注的重點是選舉委員與委任委員的人數平衡。業界不反對增加醫委會業外委員數目,過去亦曾提出類似建議,但要求維持自1995年起選舉委員與委任委員的人數平衡。
— 業界的要求與張宇人議員增加業外委員的原意沒有衝突,只要同時增加委任的業外委員與選舉的業內委員便可。況且,醫生數目比二十年前增加不少,正好回應業界增加委員數目的意見。
醫委會與醫生專業自主
— 雖然政府指醫委會內醫生佔多數已代表專業自主,但有業界人士認為委任委員並非代表業界,而是代表政府和各個公營機構。
— 如政府以「醫委會的祕書處及法律顧問是由政府提供」,作為政府在醫委會保持相當影響力的理由,那麼業界應不介意多付註冊費來換取獨立運作的醫委會。
醫委會處理投訴
— 不少議員表達對醫委會處理投訴制度的不滿,這可能是議員缺乏了解所致,希望局長可向議員詳細說明。
— 據了解,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出決定,並非以投票表決,而是須經業外委員同意。
— 應當注意:如增加了業外委員,又同時增加處理投訴程序要求的業外委員人數,等於增加每名委員的工作量,便無助加快處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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