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時爭議點在版權人希望維持現時草案所安排的豁免範圍和方法,網民和二次創作者希望有較大豁免範圍,包括限制合約凌駕性和公平使用原則。
— 現時草案所使用的公平處理原則,作品要獲得豁免,須先符合六大豁免用途,再要獲法庭確認符合公平處理原則。反之,公平使用下,毋須受限於六大豁免用途,因此公平使用的豁免範圍應該較闊。
— 對絕大多數市民來說,豁免範圍越闊越好。
— 表面上看,版權持有人希望豁免越少越好,如此可以多收版權費;二次創作者則相反。然而,二者終歸同一類人,因為二次創作完成後,作者亦成為版權持有人,同樣需要版權條例保障。
— 如果兩個地方的豁免範圍不同,法例執行便很困難。例如美國的豁免範圍較闊,如將在香港屬侵權的作品於互聯網上載到美國,再傳送回香港,香港的版權人亦無可奈何。
— 來自在豁免範圍較闊的國家的創作者,可以使用豁免範圍較窄的國家的作品而不犯本國法例,反之,豁免範圍較窄的國家的創作者,使用他國作品時卻有可能犯了本地法例,被他國追索。如此一來,豁免範圍較窄的國家的創作者便處於不利位置。
— 各國的法例都傾向保護本國的產業,如果香港想發展創業產業,應該使用較寬鬆的法例,方便創作者借鑒他人作品。
— 版權人也分兩種,仍在創作者,例如著名填詞人便很歡迎他人二次創作其作品;反之停止創作者便依賴「食老本」,不希望他人擅用其作品。
— 有議員稱,「法例無完美」,以此游說網民接受法案,但此種論點其實也可以對版權人說。
— 不同意為版權法修訂而拉布,但亦無謂為了愚蠢的草案而反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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