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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FROM DR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

2016年2月份工作報告

1.​ 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 (撮要)

1月27日會議

II

質詢:(22) 醫療投訴及醫療事故申索個案 (梁家騮議員提出)

質詢問題的文本與當局答覆已上載於食物及衛生局網頁,連結:

中文: http://www.fhb.gov.hk/cn/legco/replies/2016/lq160127_q22.htm

英文: http://www.fhb.gov.hk/en/legco/replies/2016/lq160127_q22.htm

2月17日會議

II

質詢:(18) 醫院管理局婦產科服務 (梁家騮議員提出)

質詢問題的文本與當局答覆已上載於食物及衛生局網頁,連結:

中文: http://www.fhb.gov.hk/cn/legco/replies/2016/lq160217_q18.htm

英文: http://www.fhb.gov.hk/en/legco/replies/2016/lq160217_q18.htm

2.​ 衛生事務委員會討論事項

2月29日會議

I
《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業界普遍不反對增加公眾人士參與醫委會的比例,但憂慮政府的干預,因此要求維持委任委員與選舉委員1:1的比例。

—​ 張宇人議員指,委任與選舉委員各增加6個,即”6+6方案”,是混淆視聽,但此方案同樣將業外與業內委員的比例提升至1:3,合乎張議員和公眾所期望,同時滿足業界訴求。

—​ 高求文局長稱,病人組織對於同時增加選舉的業內委員的建議“有保留”,但據個人與病人代表接觸所得的印象,他們最關注的是業外人士的比例,而對選舉委員的比例則抱持中立,至少沒有直接表明反對維持平衡。

—​ 有醫委會委員表示,若要加開初級偵訊委員會,必須同時增加業內委員人手,否則會成處理速度的樽頸。

—​ 基於基本法142條的規定,政府須澄清,政府或立法會能否透過法例,任意改變各個專業團體的組成方法。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

—​ 修訂包括大幅增加業內與業外審裁顧問,即使加開初級偵訊委員會亦沒有人力問題。

—​ 病人組織的意見很清楚地反對相應增加醫生選任委員的人數。

—​ 律政處的法例草擬專員已有考慮法例草案會否與憲政抵觸。

3.​ 福利事務委員會討論事項

2月15日會議

IV
傷殘津貼檢討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反對同時刪除傷殘津貼醫療評估表格中「喪失100%賺取收入能力」的提述與「從事原有的職業及擔任其適合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工作」的條件。

—​ 不論法庭判詞或申訴專員調查報告,皆無要求政府刪除「從事原有的職業…」的條件。

—​ 判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的四項「其他條件」只要符合任一項即可,因此保留多一項條件,邏輯上只會有更多人符合資格。

—​ 對於單肢傷殘人士,有可能因為刪除了「從事原有的職業…」的條件,便不再符合申請資格。

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

譚贛蘭女士

—​ 一名傷殘人士如符合另外三項「其他條件」,便應該不會因為刪除了「從事原有的職業…」一項而變得不符資格。

—​ 對於單肢傷殘人士如李誠良的例子,此類人士之前不符合「及擔任其適合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工作」的條件,也不符合餘下三項「其他條件」,故不符資格。但在表格修訂後,評估行動能力的條件將以不使用義肢為準, 這樣他們便很有可能符合資格。

梁家騮議員

—​ 法庭並無說明李誠良不符合哪一項條件,而只是以「社署不能挑戰醫生決定」為由否決李先生的覆核。

—​ 譚女士將「及擔任其適合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工作」解釋為「任何工作」,但從上文下理應解釋為「傷殘前能從事的工作」。就此,請立法會祕書處法律顧問提供意見。

梁家騮議員

—​ 政府稱諮詢過醫生意見,認為修訂後的表格更容易填寫。

—​ 其實表格最難的部分是「喪失100%賺取收入能力」的提述,因為醫生不知道這項提述有特別意思。

—​ 對所有醫生來說,「從事原有的職業…」才最容易評估。

—​ 要求澄清眼鏡是不是「支援裝置」,評估傷殘資格是以戴眼鏡前的狀態還是戴眼鏡後。

醫院管理局總行政經理

繆潔芝醫生

—​ 應以不戴眼鏡的狀態作評估。

梁家騮議員

—​ 政府應考慮清楚「支援裝置」的定義,否則影響鉅大。

4.​ 研究標準工時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討論事項

2月1日會議

I
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梁家騮議員草擬的標準工時法案

—​ 自己於6年前已草擬了法案,並得到法律草擬專員確認合乎法律草擬格式,希望委員會有機會討論此草案。

—​ 標準工時法案不需要很複雜,已可解決不少議員曾提到的靈活性問題,包括補假,工時長度限制等。

合約工時和法定工時

—​ 根據個人與醫院管理局就醫生工作合約的法律訴訟經驗,勝負關鍵在某些合約內容有無法例保障。例如休息日的執行獲法庭支持,就因為休息日有法定要求;而在追討超時工作補償上不獲法庭支持,就因為沒有法例規定工時。

—​ 即使合約寫明了工時和補償方法,但法庭可以以員工一年無追討為由,判合約條款無效,可見合約工時作用不大。

—​ 希望秘書處法律顧問可以比較合約工時和法定工時之間的執行效力。

問卷調查方法的問題

—​ 問卷調查要求受訪者就五種工時安排方法,可複選贊成,但報告卻以最多人選贊成的選項,即合約工時,作為最多人支持的選項,則不能作出如此解釋。

—​ 如果問卷告知受訪者只能選一個選項,結果將會不同。

—​ 因此問卷的設計與匯報方法是不科學的。

僱主亦同意實行標準工時

—​ 曾做調查,訪問僱主對實行標準工時的看法,結果56%同意,只有22%反對,其他屬無意見。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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