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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FROM DR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

2016年5月份工作報告

1.​ 衛生事務委員會討論事項

5月16日會議

IV
大腸癌篩查先導計劃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病人可否付款接受額外服務,例如順道照胃鏡,麻醉,住院,使用止血鉗等。

—​ 如病人有醫療保險,保險賠償和政府的資助金是否互不相干?

—​ 病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腸鏡的服務提供者?

—​ 政府會為有切取瘜肉的個案額外提供數百元津貼,但有時是否瘜肉取決於醫生的主觀判斷,而細小的瘜肉可能無法提取作樣本。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陳肇始教授;

衞生署首席醫生蘇佩嫦醫生

—​ 病人可選擇額外服務。

—​ 保險賠償須視乎保險條款。

—​ 病人可選擇名單內提供腸鏡服務的醫生。負責隱血測試的醫生會開轉介信,資料亦會透過電子病歷互通系統交換。

—​ 需要拿瘜肉樣本到政府實驗室化驗作實。

梁家騮議員

—​ (瘜肉的證實) 拍照能否代替?

蘇佩嫦醫生

—​ 曾反覆討論,考慮種種因素後還是決定一定要有標本作實。但不排除先導計劃後會有改變。

梁家騮議員

—​ 津貼向醫生支付,但醫生通常要租用手術室,政府有無考慮醫生和場地提供者之間的關係可能有的道德風險?

蘇佩嫦醫生

—​ 不同醫生有其不同安排,政府無意干預服務提供者的做法,留待醫生與醫院或手術中心商討。

2.​ 《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事項

5月3日會議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增開偵委會與投訴處理時間

—​ 儘管政府提出了立法時間表,但立法會不必遷就政府,該討論的問題就繼續討論。

—​ 除了醫委會委員的組成外,政府的修訂還對研訊會議的法定人數作出很大更,改審裁顧問的選擇亦有很大問題。

—​ 政府文件列出醫委會接獲投訴後各個程序的時表,其中指醫委會接獲投訴後交給偵委會主席審閱需時一個月,該一個月是否已包括偵委會主席審閱所花的時間?

衞生署副秘書蕭永豪先生

—​ 包括開設檔案、交給偵委會主席、審閱完畢再交回祕書處的時間。

梁家騮議員

—​ 就這個步驟而言,行政措施和以修改法例加多一個偵委會可以縮位多少處理時間?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袁銘輝先生

—​ 邏輯很簡單,如多一個偵委會處理速度便起碼加快一倍。

—​ 不是說處理時間,而是處理個案增加一倍。

梁家騮議員

—​ 若果有十個偵委會,難道主席便可以3日內回覆?

袁銘輝先生

—​ 無法確切回答開多一個會便能加快多少,但普通常識而言,越多偵委會處理速度越快。

梁家騮議員

—​ 煲一煲水要15分鐘,用兩個煲煲兩煲水仍要15分鐘。

—​ 每個個案無論如何都需要一定處理時間,當縮減到某一地步便無法再加快。

袁銘輝先生

—​ 並不是說加偵委會可使個案處理加快,而是處理個案的數量多了,使輪候隊伍縮短。

梁家騮議員

—​ 文件並無標示輪候時間,似乎是包括在內。

—​ 多了偵委會只能減少輪候時間,而不會減少處理時間。

梁家騮議員

—​ 政府必須澄清投訴處理程序中,有哪部分可以用行政府措施改善,有哪部分必須要用立法改善。但政府稱行政措施只能縮減四個月處理時間,因此有必要詳細審視。

—​ 政府文件指要投訴人宣誓需時三個月,又稱只可以靠修改法例改善,請政府解釋修例與宣誓的關係。

蕭永豪先生

—​ 文件列出的處理時間是過往數年根據經驗得出的平均數字。

—​ 很難確定行政措施或通過法例可以改善多少。

—​ 從祕書處的角度,增加偵委會有助清理積壓個案。

袁銘輝先生

—​ 明白梁議員的意思,是想指出有部分程序,例如病人提供資料,是即使加開偵委會亦無法改善。但如加開偵委會,同時間能處理的個案便可增加,有了個案資料較早齊備的便可較快處理,整體而言處理速度有改善。

—​ 可能文件講得不夠清楚。

梁家騮議員

—​ 政府在文件逐個程序清楚的列出處理時間,但現在又說不能詳細列出確實處理時間,叫人無法信服。

—​ 以宣誓為例,上次公聽會便有市民投訴等宣誓也等了半年。

—​ 因此便有兩個問題:一是為何此等程序需時這麼久?二是修改法例如何幫助縮短此類程序的處時間?這與法例無關。

袁銘輝先生

—​ 可以澄清,(部分程序的處理時間與修改法例)不是直接有關係。

—​ 即使交完資料,偵委會有無時間處理亦很大問題。

梁家騮議員

—​ 處理時間的量度可以很客觀、很科學化,應獨立計算每個個案的進程。

—​ 投訴人收到通知,翌日便可宣誓,現時平均等三個月不合理。

—​ 又如現時索取醫療紀錄或報告亦要三個月,但私隱條例已規定診所或醫院要四十日內交出。

5月9日會議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審裁顧問就如陪審員,為何會由五個公營機構提名,這難以避免利益衝突;業外審裁顧問的資格又是甚麼?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袁銘輝先生

—​ 現時修訂增加審裁顧問的方法是沿用現有制度。

—​ 公營機構如醫專、兩間大學,公眾接受其有公信力。

—​ 業外審裁顧問則是食物及衛生局長揀選的社會賢達。

—​ 審裁顧問人數多,一定可以找到沒有利益衝突的人選。

梁家騮議員

—​ 就是質疑現有制度不公平,要求要改。先例顯示,曾在大學任教的被告人犯了事只是被發警告信了事,私人執業的卻受到不公平的裁決。

—​ 可否在所有註冊醫生中隨機選出審裁員,而非交由公營機構提名。

—​ 如真要由機構提名,應加入醫學會提名的審裁。

—​ 即使研訊被告是公營醫生,但仍有來自私營界的審裁,可較容易組成會議名單。

梁家騮議員

—​ 是不是所有醫委會委員可以自由參與所有紀律研訊會議?

衞生署副秘書蕭永豪先生

—​ 如該名委員未曾與其他委員會接觸有關個案,便可以參與該項研訊,但現時有行政措施編更。

梁家騮議員

—​ 如委員不在更表內,可否參與研訊會議?

袁銘輝先生

—​ 須再核實。按他理解,其他委員可以參與。

5月16日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以行政措施縮減投訴處理時間

—​ 如醫委會為召開研訊會議,準備文件需8個月,排期需時20個月,兩項工作便應同步進行,如此便可縮減8個月等候時間。

—​ 2015年醫委會只審結9宗案件,研訊會議天數只有36天。據了解,樽頸位在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只是兼職,但薪酬一年高達四百萬,何不委任一名全職者,以縮短排期時間?

梁家騮議員動議一項議案,要求政府無論《條例草案》是否通過,皆會為醫務委員會秘書處提供足夠資源,以縮短投訴處理時間,達致一定的服務承諾。委員會以投票決定,不處理是項議案。

梁家騮議員

—​ 醫委會的人手問題

—​ 蔡堅醫生再次表達不增加醫生委員,醫委會仍不夠人手。

—​ 醫委會下設五個委員會,委員會之間成員不能重複。現時只有8名委員暫時未在該等委員會中有崗位,但他們應沒有額外時間出任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袁銘輝先生

—​ 既然尚有8人,應無人手問題。

梁家騮議員

—​ 該8人有兩人是醫委會主席和副主席,兩人者衛生署署長和副署長,三人是醫管局聯網總監和高層,餘下一人私人執業,他們應不會出任偵委會主席或副主席。

袁銘輝先生

—​ 這是醫委會內部事務。

—​ 或可安排一下,使醫管局的代表委員有更多時間處理醫委會工作。

—​ 醫委會內公營醫生和私營醫生一樣可以宣稱自己沒有時間。

梁家騮議員

—​ 政府不能修改了法例,卻叫醫委會自行處理人手問題。

—​ 一個自我規管的法定機構,原應由其內部討論需要的改革,才向政府或議員建議。

—​ 現時情況卻是相反,政府和議案草擬改革方案,然後問醫委會是否同意。即使醫委會同意,也不等於有足夠人手落實建議。

袁銘輝先生

—​ 政府有考慮醫委會多年以來的建議,亦一直有諮詢醫委會。

—​ 政府修改法例主要是為了提供靈活性。

梁家騮議員

—​ 醫委會提交的意見書有提及有委員認為人手不足,亦沒有委員反對增加醫生委員。

—​ (回應麥美娟議員指有醫生委員疏懶) 醫委會下的委員會有可能互相轉介個案,而法庭早已判決指委員在其他委員會接觸某個案後不應再在其他委員會重複處理,否則在表面上有偏見之嫌。因此各委員會的委員不能重複。

—​ (回應麥美娟議員提及法例並無規定偵委會主席和副主席必須由醫生出任) 自然有法例以外的原因,例如業外人士閱讀醫療報告有困難。況且業外委員是最忙碌的,要求他們擔任主席或副主席是不切實際。

梁家騮議員

研訊的行政安排

—​ 政府曾回應指所有委會皆可出席任一研訊會議,但醫委會的秘書卻否定。究竟現時的行政安排 (七人一組的輪更)能否限制委員出席?法例似乎無授權秘書處作出這種安排。

—​ 廉署的意見沒有法律約束力。

—​ 其實2009年作出限制前有委員很勤力地參與研訊,現在秘書處作了限制,反過來說限制使得不夠委員開會。

5月30日會議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透過病人組織提名的業外委員

—​ 質疑某些病人組織的代表發表的意見未有獲得會員的認可。

—​ 政府界定有選舉權的病人組織的標準有灰色地帶,例如“公信力”。

—​ 不同病人組織的會員可能重覆。

—​ 所有人,包括醫生皆可以被定義為病人,何不將選舉權開放予所有人,使其登記成為選民。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袁銘輝先生

—​ 投票是以組織為單位。

—​ 即使有人參與多於一個組織,也只是組織其中一個會員。

—​ 希望進入醫委會的病人代表,是真正病人,或對某種病特別有認識,和與醫療系統密切往來。

梁家騮議員

—​ 如要”種票”,可以一班人參與不同組織,再由不同人代表該等組織。加上每個組織有三票,在二百個名單內組織只要控制到三十個,已能影響結果。

袁銘輝先生

—​ 醫生委員亦可以有兩票,他既可以參與醫學會,亦可以於全部醫生直選中投票。

梁家騮議員

修改法例與設立多個偵委會

—​ 要求澄清現時法例是否限制醫委會設立多於一個偵委會。

律政司政府律師卓芷穎女士

—​ 是。

梁家騮議員

來自公營機構的醫委會委員

—​ 公營機構在醫委會的代表可能有利益衝突,例如醫委會准許兩間大學的畢業生自動獲得註冊資格;公營醫生亦可能會面對研訊。

袁銘輝先生

—​ 自我規管始終有類似問題。

—​ 公營機構各自相對全部委員而言佔的比例很小。

—​ 該等代表能為醫委會提供有關意見。

梁家騮議員

—​ 要提供意見無需必然成為委員。

袁銘輝先生

—​ 公營機構應要有角色在醫委會內。

3.​ 福利事務委員會討論事項

5月3日會議

I
傷殘津貼檢討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 傷殘津貼只是一點心意,為節省行政成本才由醫生簡單評估。

—​ 有些年輕醫生不熟悉制度,單以字面解釋評估表格上的“喪失100%工作能力”一項條件,使一些仍有工作能力的傷殘人士被評為不合資格。但其實如醫生有留意表格的第三頁的解釋,就會“鬆手”許多。

—​ 之前有發信予公立醫生解釋制度。

(以上為對參與會議的公眾人士解說)

—​ 政府稱刪去工作能力一項條件,不會造成收緊資格,但舉例而言,地中海貧血的患者因為疾病而影響工作能力,依據舊版本表格,醫生仍可因為工作能力一項條件而簽發傷殘津貼,但在新版本表格則變成不符資格。

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譚贛蘭女士

—​ 政府並無改變傷殘津貼的領取資格。

—​ 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亦同意政府對表格的提述的解釋。

梁家騮議員

—​ 立法會法律顧問只是從字面上解釋,而沒有從邏輯上理解。

—​ 政府的說法,等同指以往醫生簽發傷殘津貼予地中海貧血患者等人士是錯誤的。

—​ 政府更改表格,名義上是統一標準,實際是使以前獲批的人變成不獲批。

—​ 政府不如慈悲為懷,鬆手一點。

譚贛蘭女士

—​ 同事並非涼薄的人,並不打算收緊傷殘津貼的資格。

—​ 承認政府與議員和公眾對表格條文的理解有落差,會回去再檢視。現時並不急於推行表格的修訂。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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