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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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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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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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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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開偵委會與投訴處理時間
— 儘管政府提出了立法時間表,但立法會不必遷就政府,該討論的問題就繼續討論。
— 除了醫委會委員的組成外,政府的修訂還對研訊會議的法定人數作出很大更,改審裁顧問的選擇亦有很大問題。
— 政府文件列出醫委會接獲投訴後各個程序的時表,其中指醫委會接獲投訴後交給偵委會主席審閱需時一個月,該一個月是否已包括偵委會主席審閱所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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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副秘書蕭永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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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開設檔案、交給偵委會主席、審閱完畢再交回祕書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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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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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這個步驟而言,行政措施和以修改法例加多一個偵委會可以縮位多少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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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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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很簡單,如多一個偵委會處理速度便起碼加快一倍。
— 不是說處理時間,而是處理個案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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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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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果有十個偵委會,難道主席便可以3日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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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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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確切回答開多一個會便能加快多少,但普通常識而言,越多偵委會處理速度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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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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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煲一煲水要15分鐘,用兩個煲煲兩煲水仍要15分鐘。
— 每個個案無論如何都需要一定處理時間,當縮減到某一地步便無法再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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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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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不是說加偵委會可使個案處理加快,而是處理個案的數量多了,使輪候隊伍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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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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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並無標示輪候時間,似乎是包括在內。
— 多了偵委會只能減少輪候時間,而不會減少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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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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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必須澄清投訴處理程序中,有哪部分可以用行政府措施改善,有哪部分必須要用立法改善。但政府稱行政措施只能縮減四個月處理時間,因此有必要詳細審視。
— 政府文件指要投訴人宣誓需時三個月,又稱只可以靠修改法例改善,請政府解釋修例與宣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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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永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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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列出的處理時間是過往數年根據經驗得出的平均數字。
— 很難確定行政措施或通過法例可以改善多少。
— 從祕書處的角度,增加偵委會有助清理積壓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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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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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白梁議員的意思,是想指出有部分程序,例如病人提供資料,是即使加開偵委會亦無法改善。但如加開偵委會,同時間能處理的個案便可增加,有了個案資料較早齊備的便可較快處理,整體而言處理速度有改善。
— 可能文件講得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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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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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文件逐個程序清楚的列出處理時間,但現在又說不能詳細列出確實處理時間,叫人無法信服。
— 以宣誓為例,上次公聽會便有市民投訴等宣誓也等了半年。
— 因此便有兩個問題:一是為何此等程序需時這麼久?二是修改法例如何幫助縮短此類程序的處時間?這與法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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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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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澄清,(部分程序的處理時間與修改法例)不是直接有關係。
— 即使交完資料,偵委會有無時間處理亦很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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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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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間的量度可以很客觀、很科學化,應獨立計算每個個案的進程。
— 投訴人收到通知,翌日便可宣誓,現時平均等三個月不合理。
— 又如現時索取醫療紀錄或報告亦要三個月,但私隱條例已規定診所或醫院要四十日內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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