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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FROM DR

MONTHLY REPORT

DR. THE HON K.L. LEUNG

Legislative Councilor (Medical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Progress Report – February 2015

1.​ 醫療保障計劃小組委員會討論事項

Items for Discussion at the Subcommittee on Health Protection Scheme

Meeting on 6 February

Item II
《自願醫保計劃諮詢文件》

Consultation Document on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發言者

發言撮要 (Abstract, Chinese only)

梁家騮議員

團體保險的定義

—​ 政府將團體保險僅定義為僱主為僱員購買的保險,但現實上有其他形式的團體保險,例如一名僱主購買一份團體保險,受保人除了僱員,可包括家人或其他人。

—​ 保險公司有可能制定不符「最低要求」的產品,但以團體保險的名義賣給若干個人的聯合。

高永文醫生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在諮詢中,團體保險是指僱主為僱員購買的保險,梁議員舉的例子,即若干個人聯合買的保險不在研究範圍內。

梁家騮議員

要求團體保險也須符合「最低要求」

—​ 認同設定「最低要求」,否則如保險產品保障太低,是無法利用。

—​ 團體保險也可能有保障太低的問題,政府是否可以用與個人產品同一的規管標準要求團體保險?

—​ 是否有規管團體產品的預測數據?

高永文醫生

—​ 法例無規定僱主為僱員買保險。

—​ 有些僱主為僱員買的保險包含門診,就算其住院的賠償不足,僱員至少能利用門診部分。

—​ 假如有「最低要求」,保費提升,可能使僱主取消保險這項福利。

—​ 並無相關預測數據。

梁家騮議員

—​ 請提供數據。

—​ 若保險包括門診,保費會提升三倍,假如僱主願意提供如此優厚的保險,住院部分符合「最低要求」的保險產品應能承受。

高永文醫生

—​ 會考慮。

2.​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事項
Items for Discussion at the Bills Committee on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haring System Bill

Meeting on 9 February

Item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Meet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限制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 (草案第57條)

—​ 病人如因互通系統的錯誤而受到損害,會否因為57條的豁免,而無法追索。

楊振鴻先生,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 條例只是列明特定情況下豁免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如病人因系統的錯誤而受損害,不能根據本條例而申索。

陳選堯先生,

食物及衞生局電子健康記錄統籌處處長

—​ 條例並非免除公職人員所有情況下的責任。

李碧茜女士,

食物及衞生局電子健康記錄統籌處

副處長

—​ 雖然公職人員作為個人不會被追究,但政府仍須承擔責任。

Meeting on 26 February

Item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Meet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發言者

發言撮要

梁家騮議員

代決人的安排

—​ 應參照精神健康條例 (136章)的做法,由醫生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作決定,因為有法例要求,醫生必須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而作決定。

陳選堯先生,

食物及衞生局電子健康記錄統籌處處長

—​ 參與互通系統並非醫療程序,也並非緊急事項,不能相提並論。

梁家騮議員

—​ 精神健康條例的安排也並非針對緊急事項。

—​ 參與系統不緊急,但給予互通同意有可能是緊急事項。

陳選堯先生

—​ 私隱條例給予豁免,醫生可在緊急情況下,不須同意亦可取覽病人資料。

梁家騮議員

—​ 私隱條例的豁免,與精神健康條例的代決人安排性質不同。

—​ 即使並非處於緊急情況,當病人的家屬有不同意見,醫生也可為病人最佳利益作出決定。

立法會議員(醫學界)梁家騮醫生辦事處

Office of Legislative Councillor (Medical) Dr. Hon LEUNG Ka-lau

28 Februar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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