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em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Meet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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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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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撮要 (Abstract, Chinese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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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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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能否要求獲得其互通同意的醫護提供者不上載部分資料?
據政府對上次提問的回應,草擬條例無排除病人提出如此的要求,但最終上載與否仍取決於醫護提供者,那麼病人是否無法追究違反其意願的上載?
病人給予互通同意的對象,是以機構為單位,即使醫生答應了病人不上載某些資料的要求,該資料仍有可能因某種原因被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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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選堯先生,
食物及衞生局電子健康記錄統籌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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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醫護提供者使用政府提供的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元件輸入資料,該等資料便會自動傳送到中央資料庫。如醫生接受病人要求,只能不將資料輸入而另行保存。
病人授予醫護提供者互通同意,以上載“可互通資料”,病人無法循草擬條例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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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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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醫管局目前使用的CMS為例,精神科醫生不會將敏感資料上載到中央資料庫,除非有私家醫生獲病人授權索取資料;反觀在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系統,病人一旦給予參與同意,醫管局便能包括敏感資料也自動上載,而私人醫護提供者有病人的互通同意也能取覽所有資料,病人的私隱保障變得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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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碧茜女士,
食物及衞生局電子健康記錄統籌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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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同意是自願性質,病人可隨時撤銷互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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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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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撤銷了互通同意,但按法例的寫法,資料並無跟隨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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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碧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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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病人撤銷了互通同意,其資料便不能上載,已上載的資料也不能被取覽。而資料的移除則依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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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南醫生,
食物及衞生局高級醫療訊息經理(電子健康記錄)特別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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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的原意,並非希望使病人無法以自己意願要求醫生不上載某些資料。
一旦發生醫護提供者不顧病人意願而上載某些資料,屬於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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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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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決人的優先順序
建議代決人的安排可參考現行法例,以醫生為第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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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選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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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通過條例草案,不影響現行安排,在緊急治療上的決定仍是醫生為第一優先。
申請參加或給予互通同意的代決屬行政決定,不是緊急事項,可以由其家人慢慢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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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南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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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容許醫生在緊急情況下毋須互通同意也可取覽資料。這亦是現行私隱條例所豁免的行為。
每次資料取覽會有sms通知當事人或代決人。醫生成為代決人的機會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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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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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在同一順位的合資格代決人多於一位,而他們意見不同,法例的邏輯,是只要其中一人同意便可參加互通系統,還是只要有一人反對便不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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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選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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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乎出現在登記處的代決人決定如何,與持相反意見的代決人同時出現,便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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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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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互通系統或給予互通同意,本身也屬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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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選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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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將醫療決定的定義定得太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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