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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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全面及長遠的精神健康政策,為精神病的預防、早期偵測、治療、康復、長期照料及公眾教育定出清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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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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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撥資源,用以培訓、聘請精神科醫護與復康專業及輔助人員,包括醫生、社工、護士、職業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及物理治療師等,為患者及康復者提供全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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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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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營機構精神科服務清楚定位,使資源有效運用於治療病情較嚴重的精神病患者、為基層市民提供適切的治療及為社會培訓各級醫護人員,並理順各聯網間資源及設施分配的問題,增強服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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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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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削減精神科病床數目,並重新開設夜診服務,為需要日間工作的精神病康復者提供適切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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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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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家庭醫學醫護人員有關精神科專業知識的培訓,並增加家庭醫學與精神科服務的協作,使家庭醫生能及早診治各種類精神病,並將嚴重精神病患者及時轉介精神科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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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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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投放於精神科藥物及非藥物治療的資源,使精神病患者能得到最切合病情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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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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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發展切合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需要的社區醫療及復康服務,強化兩類服務的協作關係,並整合現有服務,以加強對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庭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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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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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長期的個案經理模式,緊密跟進個案,使病人在不同的康復階段都能得到適切的服務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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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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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區增設精神健康中心,為有精神病患的市民及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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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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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資助宿位,以供有需要的離院精神病患者入住,並加強監管自負盈虧院舍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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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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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私營機構聘請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並透過稅務優惠等措施鼓勵私營機構參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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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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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動有關精神健康的公眾教育與義務工作,消除社會對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的歧視,使精神病患者更主動地接受治療,康復者能更順利地重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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