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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騮:「全票制」不可行

2014年5月8日 明報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先生去年訪港,强調普選行政長官須按《基本法》45 條,及人大常委會2007 年的「決定」推行;並認為「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在性質上是一種機構提名」, 「民主程序」的「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不過李主任亦認同「『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實現方式」, 「有的意見建議『民主程序』分為兩個步驟:一是由若干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推薦人選,二是在獲得推薦的人選中以適當方式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

因應李主任的發言,不少政黨、團體或個人解讀為「須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提名方可成為正式候選人」,如此一來,若每名委員只可投一票,就只能有一位候選人能取得過半數提名票。所以,委員可投超過一票的「全票制」便成了唯一的可行模式,方法是先設定正式候選人的數目上限,再由若干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多名候選人,最後所有委員各投不多於上限的提名票,得到過半數委員投票的便可成為正式候選人(這門檻其實比一般的「全票制」還要高)。

建議「全票制」的朋友可能認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應以中立無私的態度,提名最合適的數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讓香港所有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但稍作進一步分析「全票制」的適用情况,和將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方法,便會看到事與願違的結果。

「全票制」又名「多議席多票制」,顧名思義,候選的席位超過一個,有多少席位,投票人就可以投多少票。例如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某界別有30 席,該界別每名選民可投最多30 票,最終亦會有30 名候選人當選。但行政長官選舉最終只會有一名候選人當選,其實是「單議席」,並非「多議席」。環顧香港及其他地方的選舉,罕見有「單議席多票制」,何解?

人大常委會2007 的「決定」提及「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雖然各界對「可參照」一詞有不同詮釋,亦有不少關於提名委員會人數、選民或組成方法的建議,無論如何,提名委員會亦將由選舉產生,參選提名委員者必須關注業界利益才能當選。因此,在最終投提名票時,只會投給其政綱最合乎業界利益的候選人,而不會用盡所有提名票。若是强制投全票,便會策略性地將餘票投給支持率最低的候選人。

「全票制」會產生什麼結果?

在這背景下, 「全票制」會產生什麼結果,可以舉例說明。(一)若某候選人已取得過半數提名委員的支持,在該候選人及其支持者的立場而言,並無必要再提名其他候選人,去經歷普選的風險,結果是只有一名正式候選人。(二)若所有候選人都未能取得過半數提名委員的支持,各人的支持者亦不會提名其他候選人,為他人作嫁衣,結果是沒有任何正式候選人。(三)若兩候選人合作,或强制投全票又會如何?為方便解釋,將情况簡單化作為例子:有甲、乙、丙、丁4 名候選人,因其民望、政綱及管治能力等,分別得到四、三、二、一成提名委員支持。現規定每名提名委員須投兩票,取得過半數的兩人可成為正式候選人。以最單純的博弈計算,甲、乙兩陣營會將第二票投給丙或丁,而丙、丁兩陣營會將第二票互投給對方。結果是强者甲、乙出局,弱者丙、丁出線。

以上結果都不是香港人所期待的,亦說明為何鮮有「單議席多票制」的選舉制度。詳閱李飛主任的發言稿,並無提出「須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提名方可成為正式候選人」。若「全票制」不可行,現行的一人一票便是唯一可行方案,餘下的是正式候選人數目上限和門檻兩個相關問題。

現時《基本法》並無直接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目上限,但要求最少八分之一選舉委員提名,因此最多便只有8 位候選人,亦即是說《基本法》現時容許最多8 位候選人。過往5 次行政長官選舉,最多一次有4 位候選人(1997 年),有兩次只有一位候選人(2002 年及2004 年),由此可見,現時門檻並不太低,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本人認為可再放寬。對於其他更改現時正式候選人數目上限和門檻的建議,倡議者應闡述其理由。李飛主任雖然一再强調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不可和中央政府對抗,但從沒將這些要求和提名機制扯上關係。

「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實現方式

面對南轅北轍的爭議,傳統政治智慧就是「中間落墨」、「維持現狀」。有朋友認為將現時的門檻(最少八分之一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應用到提名委員會,亦違反《基本法》,是難以令香港人信服的。對於李主任提及的「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解讀空間可以很闊,不一定需要「過半數」。

正如李主任說: 「『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實現方式」。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醫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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