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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regulation of medical beauty treatments/procedures” (Abstract, Chinese only)
我有數點觀察希望各議員留意,第一,醫學美容涉及的未必是「高風險醫療程序」,絕大部份醫生提供的醫療程序都比DR的為高,而且實際上DR提供的服務是否屬高風險仍是未知,政府仍在調查中,因此稱之為「高風險美容服務」可能較妥當;
第二,區分「醫療」或「美容」不能單靠服務本身,亦要視乎是何人提供,如醫生建議病人做運動便屬於醫療行為,但健身教練則不是。
第三,事件最大的漏洞,不是在於「醫療」及「美容」的界定,因為衛生署一直都要為無牌行醫執法,所以是能夠界定。問題是在於DR美容公司是聘請了醫生,進行醫療業務,但公司本身不受法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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